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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10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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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s//200812/t28934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2008]101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10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10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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