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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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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6040700002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为进一步规范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设立申请和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填写《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见附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
三、直属海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海关总署。
四、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以及《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2015—2017年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规划》(署加发字财税〔2015〕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向申请企业联合制发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通知,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


附件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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