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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 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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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jys/2011-05/23/content_caa763336ba242faa88ebdd9bca38a45.shtml
发文单位: 其他
文件编号: 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
文件名: 其他 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 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其他
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的通知
揭市地税发〔2009〕113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下同)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所确定的投资者应税所得率标准等有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经研究,市局制订了《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统一全市行业利润率、所得税带(预)率的通知》(揭市地税发[2004]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揭阳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预)征率表


行业

拟调整带(预)征率(%)



农、林、牧、渔业

1.3


制造业(小水电行业除外)

2


小水电行业

2.5


加工、修理修配

2


交通运输业

2.5


商业

批发

1.8


零售

2


建筑安装业

2.5


房地产开发业

3.3


饮食业

3.5


旅游业

3


娱乐业

6


住宿业

3


文化体育业

2.5


仓储业

3


租赁业

3


居民服务业

2.5


中介服务业

5


其他行业

2.5



注: 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带(预)征率
2.对从事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带(预)征率。主营业务按营业额的大小确定,年初确定主营项目后,如年度内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业户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清税款。
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业户不得事先按带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预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1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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