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02
  • Tax100会员 28018
查看: 488|回复: 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财行[2009]7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7 11: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s//200912/t28934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财行[2009]78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财行[2009]7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09]7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618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房屋权属。为明确有关契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
二、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问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因此,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划拨用地,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抄送:中国农业银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