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259
  • Tax100会员 33150
查看: 581|回复: 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42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7 11: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609050000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6〕42 号
文件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42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6〕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鼓励部分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提升我国航运安全水平,国务院批准调整完善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在境外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悬挂“方便旗”的中资船舶(中方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船舶),在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单位可选择国内任一船籍港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二、进口单位可在2016年10月31日、2017 年至2019年每年3月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交通运输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由进口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