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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4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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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s//201106/t30632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1]47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1]4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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