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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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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qys/2011-08/29/content_75347f1827e942c88cf57b28c96e9eb1.shtml
发文单位: 原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文件名: 原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原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依照本公告的附件进行调整。《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清地税发〔1995〕001号)、《关于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的通知》(清地税发〔2002〕171号)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饮食业、娱乐业、旅店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清地税发〔2009〕75号)第七条第二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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