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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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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zqs/2011-08/31/content_3822783251e54920927c9db94532eb33.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文件名: 广东省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8-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font=]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font=]

[font=]发文号: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font=]2011年第[font=]2

[font=]发文日期:[font=]2011-08-31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减轻我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全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见附件)。各地原定的带征率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区内个体工商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肇地税发〔2001〕1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肇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府办公室、市法制办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8月31日印发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行业

带征率

一、工业

1%

其中:小水电

2%

二、商业

1%

三、交通运输

1.5%

四、建筑业

1.5%

五、文化体育业

1%

六、娱乐业

2%

七、服务业

1.5%

其中:美容业(发廊沐足、桑拿按摩)

2%

八、加工、修理修配

1.5%

九、销售不动产

1.5%

十、转让无形资产

1%

十一、其它

1.5%


注:1.本表适用于从事表中所列行业但财务帐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人)。

2.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总额×带征率

3.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混合经营,若能准确划分各行业收入,按各行业所适用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否则,一律合并各项收入,从高适用带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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