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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份;
2、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其报送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核准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对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经【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审批后,当场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交纳税人。
(三) 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纳税人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时,应当以旗(县、市、区)国税局的名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向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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