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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购领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函[1993]17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发票领购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核岗】对旧票进行审核查验后(初次购买除外),再向【专用发票发售岗】或【普通发票发售岗】领购发票。
(二)审验
【发票审核岗】在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时,进行如下审验:
(1)对实行“验旧供新”方式售票的,在纳税人领购发票前,要求其提供已使用发票存根联,进行票面情况审核查验。
(2)对实行“交旧供新”方式售票的,在纳税人领购发票前,要求其提供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审核查验其票面情况,查验后将发票存根联交【普通发票保管岗】封存。
(3)对实行“批量供应”方式售票的,由【税收管理员岗】到户实地审验发票使用情况。如纳税人持有发票数量达到最高限额时,纳税人应持已使用发票存根联,到【发票审核岗】进行审验。
(4)对纳税人已使用的普通发票进行核验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登记相关信息。
(5)对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后,将有关资料归档。
【发票审核岗】在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行如下审验:
(1)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要求其提供已使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审核其发票使用情况;
(2)对纳税人已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验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登记相关信息;
(3)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后,将有关资料归档。
(三)发售发票
经审核查验,资料齐备、手续齐全、符合条件且无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专用发票发售岗】或【普通发票发售岗】按规定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后,进行如下审核:
(1)审核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领购簿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购票人员出示的身份证和《发票领购簿》等证件是否吻合;纳税人《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领购发票明细帐》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3)审核系统有无不予发售发票的监控信息;
(4)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5)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系统允许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6)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并在《发票领购簿》中打印发票发售记录,按日生成《发票发售日报表》,并据此进行盘点对帐。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四)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领购发票时,由税务分局(所)【发票审核岗】、【专用发票发售岗】、【普通发票发售岗】和【税收管理员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2)【税收管理员岗】在纳税人领购发票后,应定期实地审验发票使用情况,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对定期定额户开具发票金额超出定额20%的,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资料归档
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发票审核岗】、【专用发票发售岗】和【普通发票发售岗】要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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