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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申请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1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申请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申请,通过系统调阅税务登记信息、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审核《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有误或者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流转税管理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流转税管理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调取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及相关申报资料等内容,对其进行案头审核。
(三)审批
【流转税管理岗】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做文书销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同审批后的《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发放给纳税人。
(四)相关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审批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旗(县、市、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岗】,由【流转税管理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流转税管理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简易办法征收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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