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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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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2-11/15/content_61b3079df81c4d37bbadb5676a187e69.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2-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现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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