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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9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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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04180008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9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9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
国税函〔2005〕903号

天津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界定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房享受契税减免政策的请示》(津财农〔2005〕1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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