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障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明确如下:
清远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 业
| 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5
| 制造业
| 7
| 批发和零售
| 7
|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 10
| 建筑业
| 10
| 住宿和餐饮业
| 10
| 娱乐业
| 20
| 其他行业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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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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