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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证明
一、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1、《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4、出口发票复印件1份;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 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已退税额、应补回已退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关于申请出具 的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同时打印《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连同审批后的《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及《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等相关资料。
4、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5、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4、《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出口发票复印件1份;
5、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资料1份;
6、载有《关于申请出具 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2、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3、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已办理了收汇核销手续,是否符合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有关政策规定等。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关于申请出具 的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 的报告》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打印《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连同审批后的《关于申请出具 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及《关于申请出具 的报告》等相关资料。
4、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5、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开展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出口企业,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1份;
2、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缴费普通发票(委托加工的提供)1份;
5、载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料件进口以后,如果是自行加工的,在进口料件登记入帐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如果是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的,在进口料件调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将此证明转交受托加工企业,由受托企业凭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工缴费的免税手续。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预审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开展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情况是否属实,料件是否已进口,是否符合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等。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打印《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连同审批后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4、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5、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四、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2、《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它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出口发票复印件1份;
5、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资料1份;。
6、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内容。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打印《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连同审批后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及《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等相关资料。
4、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5、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各项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纳税人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五、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份数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1份;
2、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1;份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1份;
4、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相符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等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增值税发票上有多行购进货物信息的是否按行填列,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出口货物转内销的情况是否真实,出口货物退运是否已补税,可抵扣税额计算是否准确等。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打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连同审批后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及《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4、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5、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当日将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六、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并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再将此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外贸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应退税额中扣减。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份数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1份;
2、进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1份;
5、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6、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1份;
7、 载有《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外贸企业应在于进口料件作价调拨给加工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有发票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外贸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外贸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相符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外贸企业签章,原件返还出口企业;
(3)审核《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的情况是否属实,填报的复出口商品代码及其退税率是否正确,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品名、金额、税额等有关内容与外贸企业填报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上对应项目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打印《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连同审批后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4、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5、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当日将外贸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份数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4、出口发票复印件1份;
5、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
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7、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相符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原件返还出口企业;
(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情况是否真实,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等内容。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连同审批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4、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5、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当日将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八、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一)业务概述
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补办的,受托方(出口企业)应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办。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份数
1、《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1份;
2、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
3、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1份;
4、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1份;(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5、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1份;
6、出口发票复印件1份;
7、载有《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相符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原件返还出口企业;
(3)审核《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有关政策规定等。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重新打印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连同审批后的《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重新打印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等相关资料。
4、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5、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当日将出口企业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九、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一)业务概述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通过指定口岸出口国家计划内的卷烟,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以及从非指定口岸出口的卷烟,一律不予退(免)税。出口企业出口免税卷烟后,凭有关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并转给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份数
1、《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1份;
2、卷烟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凭有关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相符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原件返还出口企业;
(3)审核《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出口卷烟的商品名称、牌号、数量、金额等是否在计划范围内,免税卷烟是否从指定的海关报关出口,有无转关出口情况等。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出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连同审批后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及《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4、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5、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当日将出口企业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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