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4号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负,统一全市标准,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佛山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
序号
| 行 业
| 所得率
(%)
| [tr] [/tr] 1
| 制造业
| 7
| 其中:加工修理
| 10.5
| 2
|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 7
| 3
| 服务业
| 14
| 其中:(1)饮食服务业
| 10.5
|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
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 17.5
| 4
| 娱乐业
| 28
| 5
| 建筑业
| 10.5
| 6
| 交通运输业
| 10.5
| 7
| 其他
| 14
|
注:1.本表所得率仅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不适用: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