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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1份;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1份;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审核
【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人申请,并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书面材料: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购买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应审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销售方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审核销售方提供的书面材料。
(5)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核准
【申报征收岗】受理审核后,对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经【办税服务厅主任岗】或【税务分局(所)长岗】审批后,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交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1)税务分局(所)【申报征收岗】办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当以旗(县、市、区)国税局的名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四)资料归档
【申报征收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次日前将向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资料移交【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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