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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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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845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5〕14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10-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147号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免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5〕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由承受方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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