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青海、新疆、宁夏、海南、长春、西安、宁波):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部分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1、鉴于原来对猪皮革实行减税政策, 实行新税制按规定税率征税后,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税负增长较多,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情况,决定在1995年底以前,对列入本通知所附名单的制革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已入库税款的50%。 2、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94)财预字第5号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3、既生产猪皮革又生产其它皮革的企业, 应单独核算猪皮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执行增值税先征后税的政策。企业对猪皮革的增值税应单独开票缴纳,发生的欠税应在一律缴纳入库后才能享受此项政策。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猪皮革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制革重点企业名单》 贵州省都匀制革厂 毕节县制革厂贵阳市制革厂 安顺制革厂 云南省玉溪新华皮件厂 玉溪市皮革厂大姚县皮革厂 昆明市制革厂曲靖市皮革厂 丽江皮毛制革厂 陕西省榆林市皮革厂 汉中制革厂 甘肃省兰州皮革厂 陇西皮革厂平凉地区皮革厂 天水市皮革厂武威制革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