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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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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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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7 10: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493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主送:略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 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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