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贸易进口货物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发[1996]2号)精神,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边境贸易进口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4月1日起,对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进口货物(包括海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不再征收6%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货物国内再销售时,按国家统一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税和抵扣。 二、原省税务局下发的< >(云税流字[1994]33号)和< >(云税流字[1994]50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