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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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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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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7 10: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498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请遵照执行。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2001年11月6日以云财税[2001]70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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