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请遵照执行。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2001年11月6日以云财税[2001]70号原文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