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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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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7 10: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498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1月7日以云国税发[2005]8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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