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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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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7 10: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501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内生产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附件1)给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附件2)的,购销合同、普通发票上必须注明产品税号、设备名称,生产企业应向主管征税机关提供购销合同、普通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主管征税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的申报后,应对购销合同、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上列明的销售产品及购销企业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原件退回企业留存,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填制《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税审批表》,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主管征税机关要严格审核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的税额。
四、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动时,出口退税率的确定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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