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39
  • Tax100会员 33367
查看: 413|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6-26 11:4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71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日期: 2013-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目前,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在加紧实施铁路货运组织改革。改革前,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下同)、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由非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并由其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就地申报纳税。改革后,上述两端物流服务将改由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承担,非铁路运输企业不再经营两端物流服务。
  二、如何理解公告内容
  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的集中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只是将两端物流服务的经营主体由非铁路运输企业改为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因此,改由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承担的两端物流服务,仍应由提供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就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实施“营改增”试点,上述两端物流服务中的装卸业务、短途运输业务、仓储业务等应税服务相应改征增值税,这部分改征的增值税也应就地予以缴纳。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