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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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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507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8月28日以云国税发[2001]210号原文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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