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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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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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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6-26 1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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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75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文化事业建设费
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综〔2013〕88号
),现将
文化事业建设费
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事项
凡应缴纳和扣缴
文化事业建设费
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
文化事业建设费
登记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
登记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
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
文化事业建设费
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
文化事业建设费
前,补办登记事项。
(三)不经常发生
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
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二、申报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文化事业建设费
申报表》(附件2)、《
文化事业建设费
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人、扣缴人,其纸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
文化事业建设费
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
文化事业建设费
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4.《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
[下载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zip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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