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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3]24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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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966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会[2013]24号
文件名: 财会[2013]24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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