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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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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68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日期: 2014-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本“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原营改增纳税申报相关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依然有效,继续执行。本“公告”强调以下三点:
  (一)明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的相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中有关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描述性内容进行了删除。
  (三)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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