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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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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514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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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2010年 第12号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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