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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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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732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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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  发表于 2021-2-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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