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25
  • Tax100会员 33325
查看: 60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6-26 11: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527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日期: 2014-07-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未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保持同步,形成了6%、4%、3%等多档征收率并存的现状。
多档征收率并存引发了一定的质疑。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已经将财税字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该公告则将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文件中涉及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二、本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将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中涉及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统一调整为3%;二是明确了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中,纳税人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