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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10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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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60000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3〕10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3〕10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对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调整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在思想上要有充分的认识,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好抓实,将有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对征税范围界限的划定、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的确定,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调整土地使用税的重要意义,赢得他们的支持与理解。新开征的市、县,要做好干部的业务培训,尽快熟悉税种的征收与管理,以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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