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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7 年 10 月 29 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147号令发布了《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现将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贯彻《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电,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对此次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应给予高度重视,地税、财政、计划、国土、民政等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以确保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的贯彻落实到位。
二、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调整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取得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和理解。同时,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做好政策调整的贯彻执行工作。
三、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于2007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使用税开征范围的确认与土地等级划分、使用税额标准的确定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于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四、 今后,凡新成立的县、市,其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与使用税额的确认,均由其所属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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