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8
  • Tax100会员 27967
查看: 584|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4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26 11: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10004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4]14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14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新地税三字[1997]017号)中有关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权限在县(市)地税局及地、州、市地税局的相关规定自200471日起停止执行。
二、对于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有关减免税材料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新地税三字[1997]017号)及《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税的补充规定》(新地税地方字[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权限上收后,各地应加强纳税人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调查报告的真实、准确。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