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20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544|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2〕219号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26 11: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806150000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12〕21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12〕219号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2-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函〔2012〕2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发2012]6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中专业物流企业不好界定、第三条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取消《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发2012]65号)中第三条的规定。
二、专业物流企业也称第三方物流企业,系指物流劳务供需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物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包括既为本企业内部提供物流服务,同时也为其他客户提供物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