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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八条规定,现就我区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各类爆炸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厂房、仓库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放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及附件、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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