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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7〕3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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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2-12/19/content_9b25c464537c413aaaf590fdba5453ae.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粤国税函〔1997〕364号
文件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1997〕36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7〕36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河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通讯企业征税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1997]093号)悉。邮电局设立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邮电通讯发展公司购进BP机、手提电话等各种通讯器材,加价后再销售给邮电局移动分局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该公司的上述货物销售业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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