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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1988]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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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0402/t28710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地[1988]3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1988]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88-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1988]32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关于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才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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