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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1989]1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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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0402/t287099.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地[1989]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1989]1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日期: 1989-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1989]14号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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