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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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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1: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528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陆续收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将归入3824909090等海关商品代码但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多种产品,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项下的出口产品,从   200551日起 ,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该税号项下出口产品的审核、审批和监控力度,发现进项中含有黄(铂)金的或其他含金产品以该税号报关出口的,要及时报告总局,并按照总局的批复意见办理。同时要加强预警分析,对该税号项下出口的商品如有出口量猛增等情况的,要及时对出口企业、供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行为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商品代码71159090项下出口的“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从  200551日起 ,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对上述出口产品超过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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