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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其它部门 长春市取消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率政策后,对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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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529
发文单位: 长春市其它部门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长春市其它部门 长春市取消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率政策后,对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纳税?
发文日期: 2015-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长春市其它部门
长春市取消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率政策后,对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纳税?

长春市取消个人出租房屋综合税率政策后,对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纳税?
一、取消政策的文件(长地税发〔2015〕16号)
有两点注意:
A、(长府发【2009】27号)中关于对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B、长春市权威人士解释:该文件下发(3月20日)前,已经开出发票的不再追溯。未处理的税收事项,按本文件执行。
二、取消后——出租住房的
A、按财税[2008]24号文件掌握
即: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B、对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不足30000元的,可根据( 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 对月营业额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解读中明确: “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但,对于一次性开发票超过30000元的,要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经请示省局流转税处解答)
例题1:毕军业家出租住房,月3000元,租期一年(年租金36000元)。
代开发票时:
A、按月开免营业税
房产税:3000×4%=120元
个人所税(3000-800-120)×10%=208(元)
注:为什么减800元(按个人所税法:4000以下减800,4000以上减20%)
月合计交税328元
B、 一次性开个年36000元发票
营业税:36000×1.5%=540
城建税540×7%=37.8
教育费附加:540×3%=16.2
地方教育附加:540×2%=10.8
房产税36000×4%=1440
合计:540+37.8+16.2+10.8+1440=2044.8(元)
2044.8÷12=170.4(月份应扣除的税金)
个人所得税:(3000-800-170.4)×10%=202.96
202.96×12=2435.52(这是开全年发票时一次性交税个税)
例题2、毕军业家出租门市房,月租金20000元,租期一年。
代开发票:
营业税不超过3万元——免
房产税:20000×12%=2400
印花税:240000×1‰=240元(这是全年的)
240÷12=20(这是月的)
土地使用税,假设该土地单位税额18元/㎡,应分摊面积20㎡
20×18=360元,(这是全年的)
36÷12=30(月)
计算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20%)-2400-20-30=13550(元)
个人所得税:13550×20%=2710(元)
注:为什么个人出租门市房要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
大家看看上边的财税[2008]24号,说的是对“住房”有减税政策。出租门市房不属于住房,所以,按个人所税法规定的税率20%计征。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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