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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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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0: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530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畜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各地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181号)继续执行。
二、对经营猪、牛、羊等鲜肉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如果其经营的鲜肉产品是委托定点屠宰场宰杀的,其应纳增值税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委托定点屠宰场按次代征,执行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规定。
三、未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地区,对固定业户经营猪、牛、羊等鲜肉产品应纳的增值税实行按月核定征税,非固定业户经营鲜肉产品应纳的增值税实行按次征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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