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72
  • Tax100会员 27965
查看: 40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1]40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26 10: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0402/t28711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1]4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1]40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1-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403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1]42号文收悉.关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我局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是何时经租的),都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至于房租调整改革后,有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