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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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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0: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0402/t28709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状态:部分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此条失效)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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