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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2]43号 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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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0410/t28715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92]43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2]43号 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沪税地[1992]43号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五分局:
对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投资联营的企业,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均由联营企业作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局沪税政二(87)6号文第23条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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