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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2]55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有偿出让土地后征收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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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0801/t28716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地[1992]55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地[1992]55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有偿出让土地后征收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2-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有偿出让土地后征收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2]55号

状态:废止

   
  目前,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批租)情况日趋增多,有不少分局反映土地批租后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本市批租土地有熟地(即实现“七通一平”)和毛地两种。对熟地或毛地批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毛地批租后,原机关、团体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尚未搬迁前继续使用土地的,仍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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