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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7]51号 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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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cztdsys//200303/t28712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地[1997]51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1997]51号 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51号


    财政部曾有(88)财税字第260号和(80)财税字第82号文,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产税。随着近几年的经济形势发展,本市出现许多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外汇或人民币购买商品房的情况,对此类房屋用地,经研究,仍按规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房屋土地局研究征收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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