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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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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6 10: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yunnan.chinatax.gov.cn/art/2019/9/29/art_3908_533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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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州、市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98)汇国发字第012号《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为提高出口外收管理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严格专人专管的核销员制度,我分局要求企业出口核销工作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指定具有一定业务经验、外管知识、责任心强的固定人员担任核销员工作。
二、出口单位指定的核销员须持本单位的介绍函及相应有效证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通过培训考试并经确认后,由外管局发给"出口收汇核销员证"(以下简称"核销员证")及"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以下简称"申领卡")。每次发生业务时,企业核销员凭"申领卡"领取核销单并作逐笔登记。
三、如出口单位需要更换核销员,须提前半个月带上原"核销员证"到原发放"核销员证"的外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及新证开办手续。
四、本实施细则199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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