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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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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efa13bd1152a4b34adfcd39b77e4ef8c.s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8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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